2021年12月4日是我國第八個國家憲法日,11月29日至12月5日是第四個“憲法宣傳周”,森麒麟帶您一起來了解新《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新《證券法》),新《證券法》在2020年3月1日生效。
新《證券法》中,作了較大調整和完善。面對大幅度的修改,作為投資者應該關注哪些要點呢?
一、分步推進注冊制。
2019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成功經驗,為注冊制改革奠定了基礎。新《證券法》規定了公開發行證券注冊制,并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修改和完善。
?確立證券發行注冊制: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優化新股IPO的條件:舊法公開發行新股IPO的條件之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本次修訂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公開發行證券的審核: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公開發行證券的注冊: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注冊。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為突出投資者保護,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新《證券法》設立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其中,首次規定代表人訴訟,以探索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申請調解。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即“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集團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支持起訴。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議賠付。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三、全面提升證券領域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提高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內幕交易的處罰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操縱市場的處罰
1.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處罰
1.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森麒麟心系投資者,與您攜手共行動一起創造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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